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新需求,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、自觉性和创造性,充分体现“注重基础、加强能力、因材施教、特色培养”的思路,促进按学科大类招生模式下专业分流和学生培养的规范化管理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招生工作
(一)大类构建的原则
1.专业相近原则。
2.逐步推进原则。2018年先选择少数学院试点,待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进;
3.区别对待原则。有的专业在校内若没有相近专业,确实不适合构建大类的,可长期按专业招生。
(二)大类的确定
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以及专业的分布情况,采取专业整合大类招生(将相近专业合并成一个大类,一个大类可包含若干个专业)。确定按大类招生的专业,学生高考填报志愿时选择专业大类。学生入学后经过一段时间基础课的学习和对专业的进一步了解,再进行专业“分流”。
二、培养工作
(一)培养分流方式
学院对大类招生的学生实行宽口径、厚基础培养。“专业分流”采取“1+3”分流方式,即第一学年不分专业,学习大类通识教育课程(包括通识必修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)和大类必修课程;第二学年起分流到大类中的某个专业学习(部分未修或未能修完的通识课,分流后可继续修读)。按大类招生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更突出科教融合、产教融合要求,更重视围绕实践能力、创新创业精神和应用技能培养构建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,大胆探索和改革以彰显办学特色。
(二)人才培养方案
按大类招生的人才培养方案,在学校最新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意见基础上探索制定。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、大类教育、专业教育、实践教育四个教育模块构成,包括通识必修课程、通识选修课程、大类必修课程、专业必修课程、专业方向课程、专业任选课程、集中实践环节和技能训练与素质拓展构成。同一大类的通识必修课、通识选修课构成课程的通识教育模块,必须保持一致;同一大类的大类必修课必须保持一致。注意平衡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,适度拓宽基础教育,注重多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,既要保证专业学习的深度,又要达到强化通识教育的目的。大类培养的具体方案由各分院拟定,教务处审核,校学术委员会审议,学校审批后实施。
(三)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
大类招生和培养需要教学质量保障力度,加大教学质量监控。积极强化专业建设,科学构建专业框架、推进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,优化课程设置,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。
班级管理在班主任(辅导员)为主的基础上,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和学长的引导功能。积极探索实行导师制,导师因人制宜地对学生进行指导,鼓励学生与专业教师进行交流,学生帮助教师做一些基础性的研究工作,既让学生提前接触到专业研究的相关知识,也能让其在学习过程中尽早了解到自身适合的专业。
通过建立多元化、立体化、多层面的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,确保大类招生和培养工作顺利进行,确保改革成效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。
三、专业分流
(一)分流的原则
1. 遵循志愿,成绩优先。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,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,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。当教学资源不能完全满足学生需求时,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择优分流。
2.教师指导,学生自主。各学院组织相关教师举行各类学习指导活动,使学生了解学科大类及其专业;学生从社会需求以及自身的个性发展、兴趣、特长等需要出发自主选择专业。
3.合理调控,高效利用。在学院教学资源合理调控利用的基础上,对各专业分流计划数进行总量调控。
4.阳光分流,接受监督。学院制定专业分流方案,确定各专业人数,学生专业分流的全过程,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结果公示,接受教务处监督。
(二)分流的组织与实施
1.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大类专业招生分流工作,各学院具体实施。
2.专业分流仅限定在本大类所含专业内进行,凡大类招生的学生不得分流到本大类以外的专业。在校期间每位学生只有一次专业分流的机会,专业分流一经批准,不得再更改。
3.专业分流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意愿,同时兼顾大类内各专业的师资、设备等办学条件以及社会需求情况。具体由相关学院在第二学期初开始征求学生意见,通过摸底了解学生意愿基础上,拟定大类内专业的分流计划和分流细则,细则中应明确各专业的分流名额和分流条件,同时提出分流调控措施。每年4月底各学院将分流计划和分流细则报教务处审核。
4.教务处公布经学校审定的各大类专业分流计划和细则。相关学院在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,组织学生填写专业分流意愿,各学院每年6月10日前将学生专业分流志愿报教务处。
5.学生第一、二学期的必修课程成绩作为学生专业分流的成绩,计算各门课程的成绩时可以根据课时及学分等确定不同的权重,成绩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各学院在分流细则中明确。
6.各学院在教务处的组织下,按照大类内专业分流计划和分流细则实施专业分流。
7.分流专业学生数由学校根据当年学生人数确定。
8.各学院于每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三日内统计学生成绩,并及时完成专业分流工作,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专业分流名册报教务处,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,并在学校网页公布专业分流结果。
(三)师范类专业分流
1.大类招生中的师范类专业,公布招生计划时注明“师范类”。
2.专业分流时分流到师范类专业的学生,分流后确定师范类身份。
四、学籍管理
专业分流结果公布后,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及时将专业分流学生编入相应专业学习,做好相应的学籍管理工作。
按大类招生的学生,若因学校选派到其他高校交流学习(或公派出国留学)等不能参加本年级专业分流的,回校后由相关学院按入学年度大类所属专业组织补分流;因故休学等情况,复学后需转入下一学年度大类所属专业分流修读。
五、其他
本办法从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,由学校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按对应职能负责解释。